加纳中资企业商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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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amber of Commerce Event rief introduction

组织架构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:名称

中文:加纳中资企业商会(以下简称商会)

英文:CHINA ENTERPRISES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HANA

第二条:性质

商会是在中国驻加纳大使馆经商参处指导下,由在加纳从事合法经贸活动的中资企业、机构或个人发起而成立的自律性、非盈利性社团组织。

第三条:宗旨和任务:

(一)商会的宗旨:

1、为在加纳的中国企业服务,为促进中加经贸关系发展和企业间的交流,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;

2、增进中国企业与加纳政府、工商界、社区、民众的联系、沟通、了解和扩大与加纳的经贸合作;

3、代表中资企业对外交涉,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;

4、指导中资企业合法经营,公平竞争,做好与加纳的融合工作。

(二)商会的任务:

1、加强在加纳的中国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,通过网站、讲座、研讨会等多种渠道,交流经验、共享资源,为会员单位在加纳开拓业务提供咨询服务、对外交涉,同时监督会员遵守加纳的法律、法规;

2、加强与加纳政府、商界的沟通,反映中国企业的愿望和要求,代表会员与加方沟通经济商务等方面相关事宜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举办或组织各种旨在促进中资企业与加纳政府、商界交流的活动,促进中加经贸关系发展;

3、传达和组织学习中国政府有关经贸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加强与国内企业、商会等单位的联系,介绍加纳投资环境及相关法律、法规,为会员在加立足发展提供服务;

4、调查研究会员业务开展情况,向商务部和驻加纳大使馆经商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并提出建议,协助解决有关问题;

5、办理商务部和驻加纳大使馆经参处委托的其它事项。

第四条:注册地址:

TANG PALACE HOTEL,NO6, BORSTAL AVENUE, SOUTH AIRPORT RESIDENTIAL AREA,ACCRA

第二章 会员

第五条:入会资格

1、各中资企业或其在加纳设立的子公司、分公司、代表处,愿意执行本章程,自愿缴纳会费,并在中国商务部或中国驻加纳使馆经商参处备案的;

2、华人华侨在加纳设立的公司、子公司、分公司、代表处,愿意执行本章程,自愿缴纳会费,并经征求中国驻加纳使馆经商参处意见不持异议的;

3、其它协会团体,经征求中国驻加纳使馆经商参处意见不持异议的,以分会名义加入。

第六条:入会

会员入会须向商会提交书面申请表,经商会理事会表决,三分之二单位同意后方可入会。自2022年起新入会的会员,第一年免缴会费一年(以自然年度为基准)。

第七条:会员权利

1、优先获得商会提供的服务,包括商会提供的信息、资料及刊物等;

2、查阅商会的规章、决议、报告、会议记录,了解商会的财务情况;

3、在征得被查阅会员许可的前提下查阅商会会员资料;

4、参加商会活动;

5、对商会的工作、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;

6、会员在商会内有表决权,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7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八条:会员义务

1、会员应遵守商会章程,执行商会决议和其它议定事项;

2、维护商会形象、名誉和权益;

3、本着互惠互利原则,促进与其它会员及加纳工商业界的合作与交流;

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
5、办理商会委托的事项;

6、遵守职业道德,保守涉及商会及会员的商业机密;

7、未经会员大会或商会理事会,会员不得以商会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或其它活动。

第九条:退会

1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全体会员大会,或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;

2、会员有退会的自由,退会需书面提交退会声明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一、会员大会

第十条: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

第十一条:会员大会的职责:

1、 审议批准商会章程;

2、 审议批准商会年度总结报告和工作计划;

3、审议批准商会年度财务报告和预算报告;

4、 审议批准商会理事会人员组成;

5、讨论决定本会解散和解散后的资产处置;

6、审议批准商会理事会提交的其它事项。

第十二条: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商会理事会提出临时召开会员大会。

第十三条:会员大会须有商会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(含)以上代表参加方可召开。会员大会议程及决定获得参加代表半数以上即可通过。在反对与赞成票数相等的情况下,提交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如果商会理事会表决支持与反对票数相等,由商会理事长决定。

第十四条:会员大会议程及决定由秘书组作书面记录,记录可供会员查阅。

二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

第十五条:理事会

理事会由商会理事成员组成,为商会执行机构,并作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,对会员大会负责,其职权是:

1、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确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督导实施;

2、选举或罢免会长、秘书长、财务总监及副理事长单位;

3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4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工作计划;

5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年度财务预算;

6、提出商会章程修改意见;

7、接受入会申请,审批新会员加入本会;

8、批准聘请、免除商会名誉顾问、顾问;

9、批准聘请、免除商会会计、律师;

10、审议、批准商会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其它事项。

第十六条:常务理事会

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,为商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对商会理事会负责,其职权为:

1、筹备召开商会理事会;

2、落实商会理事会上的各项事宜和决策;

3、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和工作计划;

4、向理事会会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年度财务预算;

5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对商会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;

6、决定商会秘书处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;

7、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: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产生

理事会成员实行承诺制。会员企业承诺愿意承担理事会成员的各项义务,经会员大会审议批准后成为理事会成员,并自动获得商会理事头衔。

常务理事会由15家单位组成,其中理事长1名,秘书长1名,财务总监1名,副理事长(即副会长)12名,常务理事单位数量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进行增减。理事会成员经自荐成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候选人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。根据投票结果并经常务理事会成员协商讨论确定理事长、秘书长、财务总监的具体任职人员。理事长即为商会会长。

此外,商会设名誉会长1名,名誉秘书长1名,分别邀请经参处参赞和1名秘书出任。

第十八条:商会会长对外代表商会,对内是商会的最高行政领导。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期间,由秘书长代行职责;会长、秘书长均不能履行职责期间,由财务总监代行职责;会长、秘书长、财务总监均不能履行职责期间,由会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责。会长职责如下:

1、主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;

2、签署以商会名义印发的文件、函件,报销单据等或授权其它常务理事成员代签;

3、主持商会日常活动或其它事物。

第十九条:商会秘书处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,但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议,每月度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议。会议决策以多数通过。

第二十条: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,常务理事单位可连选连任。会长单位及会长任期一年并轮值,轮值会长由常务理事单位初步讨论并协商一致后,联合推荐2家候选单位及相应会长候选人,最终由使馆与经商处确定后公布。如发生,会长单位负责人在任期内调离,可由其接任者继续履行会长职责;但商会保留其因履职不力而可罢免的权利,期间可由秘书长临时履行会长职责直至新会长选定。会长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。常务理事成员若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,可由常务理事会提案,理事会罢免其常务理事资格。常务理事若在两年任期中中途退出,也可由常务理事会提案,理事会重新推举新的常务理事。

三、秘书处

第二十一条:商会秘书处设2名专职秘书组成秘书处。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领导秘书处工作,负责商会具体事宜的策划、安排和执行。秘书处主要职责如下:

1、根据会长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指示,具体落实筹备会员大会,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事宜;

2、具体执行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的决策和安排;

3、不定期参加秘书组会议,具体负责商会日常工作和活动策划、组织和安排;

4、负责会议记录、各类通知、通告的起草和下发;

5、建立商会档案,供会员查询,并将有关文件、资料存档;

6、商会期刊约稿,催稿,校稿及会刊广告联系,会刊分发等事宜;

7、商会邮箱邮件处理;

8、商会网站的维护和更新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9、商会其它具体日常工作。

四、行业委员会

第二十二条:商会根据会员企业行业分布,在理事会下可设立贸易、承包工程、渔业、餐饮服务、通讯、医疗服务、援外等行业委员会。行业委员会会长由理事会成员兼任。

第四章 会计、律师、名誉顾问

第二十三条:财务总监负责商会财务监督工作;商会视情聘用专兼职会计、律师,为商会提供财务、法律支持。并设名誉顾问两名,邀请在加纳德高望重的华人华侨与民营企业家担任。

第五章 经费

第二十四条:商会经费主要来自会员会费及社会各界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合法捐赠,并按一定比例划拨组成商会基金。

第二十五条:商会会员原则上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交纳当年会费。会费标准如下:

1、理事长单位:8000美元/年

2、秘书长、财务总监单位:7000美元/年

3、副理事长单位:6000美元/年

4、理事单位:3000美元/年

5、会员单位:1000美元/年

第二十六条:商会组织的大型活动及其提供的有关服务,可视情收费,收费标准由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向全体会员公布,但不以盈利为目的。

第二十七条:商会经费使用于商会活动和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八条:商会经费的日常管理由会长和财务总监共同负责。开支项目及数额由理事会决定。年度收支报表需经审计,年度预算及决算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六章 商会解散

第二十九条:商会出现以下情形时,宣布解散:

1、 商会两年以上没有开展活动;

2、 商会破产;

3、 商会会员大会决议解散商会;

4、 按照加纳注册机构或者中国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停止活动、注销;

5、 发生其它情况,经会员大会决议解散。

第三十条:商会解散,须组织清算小组处理商会财务。

第七章 其它

第三十一条:商会对会员单位的刑事和商业等民事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。

第三十二条:本章程经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,自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
第三十三条:本章程由加纳中资企业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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